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1年度,20號
PCEM,111,板秩,20,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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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林凱迪


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
年1月7日以新北警海刑秩字第111394071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凱迪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1年1月3日上午9時18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折疊刀乙把) 。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扣案之折疊刀乙把可證。
三、扣案之折疊刀乙把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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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