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94年度,345號
CYEV,94,嘉小調,345,2005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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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新宗
  代 理 人 馮榮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4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甲○○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沒有住在那裡,我願意和聲請人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壹萬參仟捌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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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