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新宗
代 理 人 馮榮原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345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12月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施富子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宏都文化國際村管理委員會
相 對 人 甲○○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沒有住在那裡,我願意和聲請人調解看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壹萬參仟捌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