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1422號
抗 告 人 李光南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振豐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續行訴訟聲
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422號裁定對於抗告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其未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第149條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陳報之送達處所皆為外國地址,復未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