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951號
TPSV,110,台上,951,20220105,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月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 訴 人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哲世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
20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921號),各自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均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各自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臺拓公司)將其承攬訴外人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公司)營造



F1G 案近鐵新建工程中之部分輕隔間工程分包對造上訴人鴻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鴻匠公司)施作,民國104年2月完成驗收,鴻匠公司除得請求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本院認定」欄項次壹、一(下稱項次)2至5、10款項,為臺拓公司不爭執外,尚得請求項次6、11即按其施作數量計價之工程款項次7-9即鴻匠公司配合臺拓公司加班,臺拓公司允諾支付之加班補貼,項次12因追加工項、變更工程之拆除與復原所生點工費用,項次14- 17追加新工項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979萬7,554元(含稅),經以鴻匠公司向臺拓公司之借款497萬9,521元扣抵後,臺拓公司尚應給付鴻匠公司481萬8,033元本息,鴻匠公司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而臺拓公司雖僱用附表六之廠商施作輕隔間工程,然因其向遠雄公司承包該工程之範圍大於鴻匠公司次承攬範圍,難以證明該等廠商係代鴻匠公司施作,臺拓公司復無法證明鴻匠公司有逾期完工情事,及其遭遠雄公司處以逾期罰款或扣罰工程環境清潔費用係可歸責於鴻匠公司所致,是臺拓公司以其支付代僱工費用、遠雄公司逾期罰款、工程環境清潔費用,得向鴻匠公司求償及請求逾期違約金,共計1,016萬2,137元,為抵銷之抗辯,並就抵銷後餘額提起反訴,請求鴻匠公司給付597萬5,909元本息,均屬無據,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玉 完(主筆)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