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8號
民國110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豐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傅國恩
參 加 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石治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
輔 佐 人 謝深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6月24日經訴字第110063047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9年10月1日以「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
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
99133464號審查,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並於102年7月26日
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41271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嗣參加人於109年7月15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3有違
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以110年1月26日(110)智專三㈢05238字第110200781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
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10年6月24日經訴字
第110063047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
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
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命參加人獨立
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第101至104頁)。
貳、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主張如後:
一、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一)證據2未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
根據證據2說明書第4欄第22、23行可知,「the heat excha
nger」為單數,顯示僅有一個熱交換器。證據2圖2僅顯示1
個熱交換器,證據2僅揭露「一個交換器」。證據2藉由在單
一熱交換器中提供數目更多通道,而提高熱交換效率。倘將
證據2所揭單一熱交換器包含4個通道,改變成2個熱交換器
分別包含2個通道,無異將因4通道而提高熱交換效率之單一
熱交換器,改成2個熱交換效率較低之熱交換器。顯與證據2
之教示相違背。況證據2未明示或暗示複數熱交換器,反明
示在單一熱交換器中提供多數通道,以提高熱交換效率。
(二)證據2未揭露複數個內垂吊體:
系爭專利所稱内垂吊體,其結構包括有上盒體、下盒體與導
氣管束。而熱交換器即由導氣管束所構成。一個内垂吊體可
包含一個或複數個熱交換器,一個熱交換器,不可能同時被
包含在複數個内垂吊體中。證據2僅揭露一個熱交換器,僅
能揭露1個内垂吊體,無法揭露複數個内垂吊體。
(三)證據2未揭露多項技術特徵:
證據2僅揭露一個熱交換器,未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亦未
揭露複數個內垂吊體。準此,證據2至少未揭露「複數個内
垂吊體」、「複數個熱交換器」、 「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
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技術特徵。
二、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一)證據3未揭露多個不同之冷空氣:
證據3說明書並無任何「多個」或「不同」或「冷空氣」或
「分別」用語。根據證據3第6頁第15、16行可知,證據3元
件係同一熱交換器之同一冷側「兩連通之進出口」,而非分
屬不同熱交換器之不同進出口。是由「兩連通之冷側進出口
」之一者,進入熱交換器冷側之氣體,自必由「兩連通的冷
側進出」之另一者流出熱交換器冷側。
(二)證據3未揭露多項技術特徵:
證據3僅揭露一個熱交換器,僅有一個冷側及一個熱側。故
證據3未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不可能揭露複數個內垂
吊體。且兩連通之冷側進出口無法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
,故證據3未揭露「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
流」技術特徵。證據3教示提高效率技術手段,非複數熱交
換器。證據2教示應在單一熱交換器中增加通道數量,以提
高熱交換效率。無論證據2或證據3,均未明示或暗示「複數
熱交換器」。
三、每一個舉發證據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證據4係「禽畜焚化爐」,並未涉及任何熱交換器,未揭露
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證據5僅揭露一個熱交換器,並未揭
露垂吊體。故證據4或5均未揭露「複數個内垂吊體」、「複
數個熱交換器」、「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
流」技術特徵。各舉發證據或其組合而 無法推知包含「複
數個内垂吊體」、「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
流」技術特徵。
四、證據2至4或證據2至5並無組合之教示或建議:
根據證據2說明書第4欄第14至17行記載可知,證據2係以氣
隙來吸收熱應變或位移,若無「氣隙」,即無法達成證據2
「調節膨脹與移動」作用功效。證據4揭露陶瓷纖維層「緊
密夾持」在爐壁與保溫磚層間,其與證據2教示「氣隙」互
不相容。根據證據4說明書第5頁第4至6行可知,證據4揭露
之陶瓷纖維層,係緊密夾持在爐壁與保溫磚層間,用以防止
變形,緊密夾持即無間隙。準此,證據2、4互不相容,顯無
相互結合之教示或動機。證據2、4既無法結合,自無更進一
步結合證據2至4或證據2至5之教示或動機。
五、結合證據2至4或2至5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作用功效:
系爭專利藉由「複數個内垂吊體」、「複數個熱交換器」、
「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技術特徵,而
使系爭專利至少可達成「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體,而
具有壓損小且節省空間之功效」。而證據2至5未揭露「複數
個內垂吊體」、「複數個熱交換器」、「每一個内垂吊體分
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技術特徵。
六、證據2至4;2至5之組合不足證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每一個舉發證據皆至少未揭露請求項1、3「複數個內垂吊體
」、「複數個熱交換器」、「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
之氣體氣流」技術特徵。因證據2、4間互不相容無法結合,
故無組合證據2至4或證據2至5之教示或動機。縱組合證據2
至4或證據2至5,因各證據均無「複數個熱交換器」概念,
自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具體載明「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
合於一體,而具有壓損小且節省空間」功效。準此,證據2
至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2至5之組
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2至5揭露系爭專利多項技術特徵:
(一)證據2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3均有「複數個内垂吊體」、「複數個熱
交換器」、「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技
術特徵之記載。根據證據2於圖1至3及說明書第4欄第22至42
行記載可知,證據2之4通道熱交換器,由兩個2通道熱交換
器緊鄰,且由上擋板與下擋板,分別於熱交換器之上部與下
部相接,形成繼續流通之氣流流通空間,以完成一個4通道
熱交換器。準此,證據2至少揭露2個緊鄰相接之2通道熱交
換器,且2個2通道熱交換器,可由一個4通道熱交換器取代
,且替代後熱交換效率更高,故證據2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
之技術特徵。
(二)未揭露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氣體氣流技術特徵:
1.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相似特徵:
證據2於前揭段落之記載揭露複數個垂直置放熱交換管,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導氣管,且證據2之4通道熱交換
器中之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或接續在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
器後之第二個2通道熱交換器,其結構均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3之熱交換器之結構特徵,以證據2之4通道熱交換器中之
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為例,流通於2通道熱交換器之内垂吊
體之導氣管氣流,係一未經燃燒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氣體
,橫貫流過2通道熱交換器之内垂吊體之外箱體内部氣流,
含有VOC而已燃燒後之氣體,兩類氣體可經由2通道熱交換器
之内垂吊體,快速連續進行熱交換,故2通道熱交換器由一
個内垂吊體構成,且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以進行
熱交換。
2.證據2圖2揭示之部分:
由證據2圖2所示,氣體由圖之右上角擋板所隔入口空間,進
入4通道熱交換器之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上部入口,再進入
熱交換器之内垂吊體導氣管内,氣體通過導氣管後,在第一
個2通道熱交換器之下部迴轉,氣體再經内垂吊體之導氣管
,回到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之上部出口,此時完成第一個2
通道熱交換器之熱交換,嗣回到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上部
出口之氣體會再迴轉,而成為證據2之4通道熱交換器之第二
個2通道熱交換器上部入口處進氣氣體,接著同第一個2通道
熱交換器之作動方式,再完成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之熱交換
,以上兩個2通道熱交換器的熱交換,是由第一個2通道熱交
換器之進氣氣體或第二個2通道熱交換器之進氣氣體,其與
證據2在圖2之左側燃燒室中之氧化觸媒器,所進入之燃燒廢
氣之氣體為熱交換,證據2揭露2個2通道熱交換器,且證據2
揭露每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均由一個内垂吊體構成,第一
個内垂吊體及第二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第二及第一氣體進
行熱交換,證據2揭露複數個内垂吊體,證據2並未揭露「每
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技術特徵。
二、證據2至4或證據2至5有結合動機:
複數證據間是否有結合動機,需視複數證據間是否有共通性
而定,而證據間共通性,包括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功
能或作用。證據2於圖2、6及說明書第4欄第9至17行揭示焚
化爐之爐壁填充隔離層,隔離層具有絕熱功能,屬通常知識
。證據4於圖2、4及說明書第5頁第2至8行揭露焚化爐之爐壁
填充陶瓷纖維層,即證據2之隔離層與證據4之陶瓷纖維層,
均具有爐壁填充及絕熱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兩者有合理
結合動機。證據2雖揭示在隔離層與外殼層意間,可另設置
氣隙,惟其僅為一實施例,充其量僅在提出一個可能實施之
技術手段,並未明示排除外殼層外,僅設有隔離層之可能,
亦未教示選用陶瓷纖維作為隔離層之材質與氣隙本質上不相
容。
三、組合證據2至4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達成之功效: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比較:
根據證據2於圖1與2、說明書第4欄第9行至第5欄第19行、第
5欄第51行至第6欄第12行技術内容可知,證據2未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
及「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技術特徵。
(二)結合證據2、3已簡單完成請求項1技術特徵:
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如何利用焚化爐進氣氣體之低熱
焓量性質,作為熱交換媒介之氣體。其與系爭專利以焚化爐
外部之冷空氣作為熱交換媒介氣體發明思想,利用焚化爐外
部之冷空氣,作為熱交換媒介氣體技術思想,為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如證據3於圖2及說明書第6頁第12至23行,
揭露一種利用焚化爐外部之冷空氣進行熱交換之氣對氣熱交
換器,證據2與證據3均用於高溫燃燒系統之熱交換器,具有
技術領域關連性,均為氣對氣之熱交換器,具有作用或功能
共通性,兩者具有合理結合動機,證據2得利用證據3所揭露
之利用外部冷空氣,作為熱交換之媒介氣體。將證據2之4通
道熱交換器第一個2通道熱交換器之進氣氣體,由一未經燃
燒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氣體改為證據3之外部空氣,此時
為提高證據2焚化爐之熱效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將4通道熱交換器之第2個2通道熱交換器,改
為由外部冷空氣進氣,證據2之4通道熱交換器之兩個2通道
熱交換器,均會同時變更為由上部入口處之外部冷空氣進氣
,以上證據2與證據3結合,簡單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每
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技術特徵。
(三)證據2、3有結合動機:
證據2、3均未揭露「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技術特徵,
此差異可參見證據4圖4及說明書第5頁第2至8行,其揭露「
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技術特徵,證據2之隔離層與證
據4之陶瓷纖維層,均具有爐壁填充及絕熱之功能或作用之
共通性,兩者有合理結合動機。證據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每一個内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及「保
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技術特徵,惟參酌證據3、4所揭示
之内容,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至4而可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四、組合證據2至5足證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與請求項1相同之技術特微,或已為證據2
至4所揭露,或為證據2之簡單變更。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技
術特徵部分,根據證據2圖1、說明書第5欄第51行至第53行
、第5欄第5行至第19行記載可知,其所揭示之一燃燒器設置
於外殼層所增設之燃燒室,燃燒室上方之多孔板與熱交換器
上部,透過擋板分隔空間形成之出氣口連接,燃燒室經由氣
化觸媒及管子與熱交換器之熱交換室連接,相當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3前揭技術特徵。職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證據2至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
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2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與複數個內垂吊體:
證據2之中文譯本第10頁第10行以下與第2圖,揭示4通道熱
交換器、4通道熱交換器可改用2通道熱交換器、其他任何具
合適數目通道之熱交換器技術內容,而系爭專利第一圖揭露
有機廢氣處理系統使用互相連接之複數熱交換器為習知技術
,故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圖揭露2通道與4通道熱交換器互
相連接之連接方式、2通道熱交換器與4通道熱交換器間之交
替更換運用。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複數個熱交換器」技術
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明示內垂吊體為熱交換器,證據2之
技術內容實質隱含複數個內垂吊體。
二、揭露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
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揭露「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
氣體氣流」技術特徵,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最後1段
記載可知,同一道氣體氣流流入不同內垂吊體,系爭專利說
明書將之流入不同內垂吊體之氣體流,分標示為第2氣體氣
流與第4氣體氣流,申請專利範圍「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
入不同之氣體氣流」界定實質發明內容,應包括同一道氣體
流入不同內垂吊體之情形。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
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準此,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
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第167至174頁之110年11月1
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均於99年10月1日以「氣對氣熱交換器及整合該熱交換
器之廢氣焚化爐」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於10
2年7月26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
9年7月15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3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
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前於110年1月2
6日為「請求項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10年6月24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厥為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
第22條第2項規定。申言之:1.組合證據2至4,是否足證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組合證據2至5,是否足證系
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專利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
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並自
公布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
申請日為99年10月1日,公告日為102年10月21日,故本件關
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
效之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定時專利
法)。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
術之技術特徵;繼而探究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最後分析系
爭專利之專利有效性,判斷組合證據2至4,是否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暨組合證據2至5,是否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
條第2項規定。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
由於習知之管殼式氣對氣熱交換器,通常採導氣管束內氣流
一次流動之橫置焊固式單體設計;因其流經導氣管束內之氣
流僅有一次流動,致使用於進行熱交換之時間較短,所達到
之熱交換效率較差;而橫置焊固式之設計型態,致使日後之
清潔維護較為不易,並會因熱應變造成結構變形而影響氣密
性,並進一步影響效率;當一熱交換系統必須同時使用複數
個熱交換器之際,習知管殼式氣對氣熱交換器,因其單體之
設計型態,而必須個別設置再拉設相對之導氣管線,難以進
行整合且較佔用空間(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21行至第
6頁第6行)。
2.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之氣對氣熱交換器之結構特徵,係包括有:一外箱
體,兩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氣口,頂端則
形成有置入口;一內垂吊體,藉由置入口而垂吊定位於外箱
體內部,且其結構包括有上盒體、下盒體與導氣管束,而將
導氣管束兩端焊接於上盒體底板與下盒體頂板,並將上盒體
內部分隔出第二類氣體進氣室與第二類氣體出氣室,下盒體
內部遂成為迴轉室,而上盒體於第二類氣體進氣室形成有第
二類氣體進氣口,且於第二類氣體出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
出氣口;一保溫層,固定於外箱體內部者。內垂吊體之設置
數量為複數個,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
,致使橫貫流過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流,快速連續與不
同之氣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
體。上盒體與下盒體內部增設迴轉室,俾以增加氣流之迴轉
次數與流經導氣管束之次數。介於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下盒體
間之保溫層,藉其厚度及軟性特徵,以填滿外箱體與內垂吊
體之下盒體間間隙,吸收導氣管束因溫度變化產生之向下熱
應變與熱應力,並達到氣密效果,而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15行至第7頁第12行)。
3.系爭專利之功效:
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係欲解決先前技術熱交換效率較差,
且清潔維護較為不易之問題,而具有提升熱交換效率且易於
清潔維護之功效。系爭專利具有垂吊式導氣管束結構之吸收
熱應變與熱應力,而使主體不變形與氣密性佳之功效。系爭
專利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體,而具有壓損小與節省空
間之功效(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8至14行)。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項,其中第1、3項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內容如下:
1.請求項1與2內容:
請求項1為一種氣對氣熱交換器,係包括有:一外箱體,兩
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氣口,頂端形成有置
入口;複數個內垂吊體,各內垂吊體藉由置入口而垂吊定位
於外箱體內部,且其結構包括有上盒體、下盒體與導氣管束
,而將導氣管束兩端焊接於上盒體底板與下盒體頂板,並把
上盒體內部分隔出第二類氣體進氣室與第二類氣體出氣室,
下盒體內部遂成為迴轉室,而上盒體於第二類氣體進氣室形
成有第二類氣體進氣口且於第二類氣體出氣室形成有第二類
氣體出氣口,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
致使橫貫流過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流,快速且連續與不
同之氣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
體,且令上盒體與下盒體內部增設迴轉室,俾以增加氣流之
迴轉次數與流經導氣管束之次數;一保溫層,固定於外箱體
內部而介於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藉其厚度及軟性
特徵以填滿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間隙,吸收導氣管
束因溫度變化產生之向下熱應變與熱應力,並達到氣密效果
,而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再者,請求項2如請求項1之
氣對氣熱交換器,其中內垂吊體與置入口相對設置有連結法
蘭。
2.請求項3與4之內容:
請求項3為一種整合請求項1之熱交換器之廢氣焚化爐,係包
括有:一外箱體,兩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
氣口,頂端形成有置入口;複數個內垂吊體,各內垂吊體藉
由置入口而垂吊定位於外箱體內部,且其結構包括有上盒體
、下盒體與導氣管束,而將導氣管束兩端焊接於上盒體底板
與下盒體頂板,並把上盒體內部分隔出第二類氣體進氣室與
第二類氣體出氣室,下盒體內部遂成為迴轉室,而上盒體於
第二類氣體進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進氣口且於第二類氣體
出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出氣口,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
入不同之氣體氣流,致使橫貫流過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
流,快速連續與不同之氣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
熱交換器整合於一體,且令上盒體與下盒體內部增設迴轉室
,俾以增加氣流之迴轉次數與流經導氣管束之次數;一保溫
層,固定於外箱體內部而介於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
,藉其厚度及軟性特徵以填滿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
間隙,吸收導氣管束因溫度變化產生之向下熱應變與熱應力
,並達到氣密效果,而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一爐頭,設
置於外箱體所增設之燃燒室內,燃燒室之進氣口與內垂吊體
之第二類氣體出氣口連接,燃燒室之出氣口與外箱體之第一
氣體進氣口連接者。再者,請求項4如請求項3之廢氣焚化爐
,其中內垂吊體與置入口相對設置有連結法蘭。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技術內容:
證據2為1994年3月8日公告之美國第5291859號「CATALYTIC
INCINERATION SYSTEM」專利案,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
日99年10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為一種觸媒焚
化爐系統,用於揮發性有機物質(VOCs)氧化/燃燒。此系統
相對小型化,且設計為可承受系統中之熱應力,而不會對系
統元件有不利影響,並在揮發性有機物質與助燃空氣中,提
供大體上均勻之溫度分佈。系統包括一雙殼層外殼,其具有
一外殼層及一內殼層,其中內殼層相對於外殼層能夠熱膨脹
與移動:包括多通道管式之一熱交換器,其以憋掛或其他方
式裝置於一熱交換室內部。熱交換器係裝置於熱交換室內部
,其一端未固定,熱交換器可因熱交換室內部溫度變動而自
由膨脹與收缩。獨特擋板系統配置於燃燒室內部、在揮發性
有機物質與助燃空氣之流動路徑,以提供均勻的溫度分佈,
使揮發性有機物質大體上完全氧化,證據2主要圖式,如附
圖2所示(參照證據2摘要中譯文)。
(二)證據3技術內容:
證據3為95年11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I266855號「氣對氣陶瓷
熱交換器」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0月
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為一種氣對氣陶瓷熱交換
器,係針對習知所使用之陶瓷材料單價過高,不易推廣之弊
病,採用傳統耐火材料製作陶瓷熱交換板材,並配合使用耐
火紙質墊片作為緩衝材料,其與目前所採用之金屬彈簧相較
,大幅提高使用壽命,因採用傳統耐火材料,故使成本降低
,提高產品競爭力。證據3主要圖式,如附圖3所示(參照證
據3摘要)。
(三)證據4技術內容:
證據4為85年12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293474號「禽畜焚化爐
之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0
月1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為一種禽畜焚化爐之結
構改良,尤指一種依照噴射火燄之特性,而於爐體適當位置
處設有二次燃燒室,以使殘餘燃料或燃屑被完全燃燒,從而
減少燃燒不完全所造成之煙害,達成保護環境之積極性目的
者。其係包括一爐體、一爐門、一爐柵、一儲油桶、一送風
機及一噴射燃燒機等構作所組成,其爐體由鐵質金屬製成,
其內四壁由外而內均分別鋪設有陶瓷纖維層、保溫磚層及耐
火磚層,用以保溫、斷熱及防止爐體變形,並完全阻隔爐內
溫度之擴散,維護操作者安全,更於爐體後側近頂端處,向
後凸設二次燃燒室,並令燃燒室上方具一煙囟者。證據4主
要圖式,如附圖4所示(參照證據4摘要)。
(四)證據5技術內容:
證據5為2004年1月21日公告之大陸第1135323C號「燃燒有機
物料的裝置、方法和強制流動空氣爐」專利案,其公告日早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9年10月1日,可爲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爲一種燃燒包括飼養場墊層廢物之有機物料的裝置與方法
,包括一個火箱,火箱內有空氣注入管。熱交換器設置在火
箱內之空氣注入管上方。需要燃燒之燃料是一種有機飼養場
墊層廢物混合物,將其堆放進火箱,位於空氣注入管與熱交
換器周圍。通過向燃料堆中注入空氣,燃料從內部開始燃燒
,熱交換器周圍是燃燒著之燃料。未燃之燃料使燃燒著之燃
料與火箱之壁隔離。本裝置可被用作焚化爐、加熱廢物的爐
、或需要産生熱量之其它用途。證據5主要圖式,如附圖5所
示(參照證據5摘要)。
五、組合證據2至4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
1.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部分:
⑴證據2說明書第4欄第9至57行及圖式第1、2圖揭露一種觸媒焚
化系統,具有一外殼,內部包含一氣對氣之熱交換器,兩端
具有進氣口與出氣口,其結構包括有管板上方盒體空間、管
板下方盒體空間與熱交換管,熱交換管兩端焊接於管板與管
板,管板上方盒體空間為擋板所分隔,作為進氣室與出氣室
,管板下方盒體空間,具有供氣體迴轉之氣室空間,管板上
方盒體空間於擋板前空間具有一進氣口,且擋板後之空間具
有一出氣口,且令管板上方盒體空間與管板下方盒體空間,
均具有供氣體迴轉空間,可增加氣流之迴轉次數與流經熱交
換管之次數;一隔離層,固定於外殼內部而介於外殼層與管
板下方盒體空間,填滿外殼層與管板下方盒體空間,可吸收
熱交換管因溫度變化產生之向下熱膨脹,並達到氣密效果,
證據2之外殼、管板上方盒體空間、管板下方盒體空間、熱
交換管、擋板前之空間、擋板後之空間、氣室空間、隔離層
,相當於請求項1之外箱體、上盒體、下盒體、導氣管束、
第二類氣體進氣室、第二類氣體出氣室、迴轉室、保溫層。
⑵證據2揭露請求項1「一種氣對氣熱交換器,係包括有:一外
箱體,兩端形成有第一氣體進氣口與第一氣體出氣口,且其
結構包括有上盒體、下盒體與導氣管束,而將導氣管束兩端
焊接於上盒體底板與下盒體頂板,並把上盒體內部分隔出第
二類氣體進氣室與第二類氣體出氣室,下盒體內部遂成為迴
轉室,而上盒體於第二類氣體進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進氣
口,且於第二類氣體出氣室形成有第二類氣體出氣口,且令
上盒體與下盒體內部增設迴轉室,俾以增加氣流之迴轉次數
與流經導氣管束之次數;一保溫層,固定於外箱體內部而介
於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藉其厚度及軟性特徵以填
滿外箱體與內垂吊體之下盒體間間隙,吸收導氣管束因溫度
變化產生之向下熱應變與熱應力,並達到氣密效果」技術特
徵。
2.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部分:
⑴依證據2說明書第4欄第43至57行及圖式第1、2圖所載,證據2
之外殼頂部並未具有可供熱交換器置入之開口,且證據2僅
懸掛單一熱交換器,揮發性有機物質由上游撓性接頭進入熱
交換器後經過三次迴轉,從下游撓性接頭排出,僅有單一之
氣體流入熱交換器進行熱交換,證據2亦未記載隔離層實際
為何種材質,是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頂端形成有
置入口;複數個內垂吊體,各內垂吊體藉由置入口而垂吊定
位於外箱體內部」、「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
體氣流,致使橫貫流過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流,快速連
續與不同之氣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
合於一體」、「而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技術特徵。
⑵被告及參加人雖抗辯稱證據2揭露二個緊鄰相接之二通道熱交
換器,且二個二通道熱交換器可由一個四通道熱交換器取代
,且替代後熱交換效率更高,證據2揭露複數個熱交換器之
技術特徵,且證據2揭露每一個二通道熱交換器均由一個內
垂吊體構成,第一個內垂吊體及第二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第
二及第一氣體進行熱交換,證據2揭露「複數個內垂吊體」
技術特徵云云。惟證據2說明書第4欄第33至42行記載:所示
熱交換器係為四通道熱交換器,其於上下管板上方與下方熱
空間中具有擋板,以引導揮發性有機物質通過該等管子。二
通道熱交換器可使用,或者任何其他合適數目之通道。已經
發現與二通道熱交換器相比,所顯示之此四通道熱交換器提
供明顯提高熱交換效率。可知證據2係揭露熱交換器可以為
二通道熱交換器、四通道熱交換器或其他通道數之熱交換器
,且四通道熱交換器之熱交換效率高於二通道熱交換器,證
據2實際上僅揭露單一熱交換器或單一內垂吊體。證據2之二
通道熱交換器,係指氣體氣流在熱交換器內部轉向一次,而
具有二個熱交換區段;四通道熱交換器,係指氣體氣流在熱
交換器內部轉向三次,而具有四個熱交換區段,無論為何通
道數之熱交換器,均僅有一個氣體氣流從入口進入,並由出
口流出,證據2教示以單一之四通道熱交換器取代單一之二
通道熱交換器,可具有較高之熱交換效率,並未教示以二個
串接之二通道熱交換器,取代單一的四通道熱交換器。況就
結構而言,二個串接之二通道熱交換器,實質上完全等同於
單一之四通道熱交換器,並無獲得更高熱交換效率之可能,
且二個串接之二通道熱交換器,僅會有一個氣體氣流從第一
個二通道熱交換器之入口進入,並最終由第二個二通道熱交
換器之出口流出。
(二)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
1.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部分:
證據3說明書第6頁第13行至第7頁第4行及圖式第1、2圖揭露
一種氣對氣陶瓷熱交換器,其中央殼體具有一容置空間,容
置空間以隔熱棉板包圍,中央殼體前後兩端設有熱側氣流的
進出口,中央殼體側面則設有冷側進出口,可供氣體進行熱
交換。
2.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部分:
⑴證據3所揭露者僅為單一之熱交換器結構,未記載是否為垂吊
安裝方式,其中央殼體側面之冷側進出口僅可供單一氣體,
以一進一出方式流動,不具備同時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與熱
側氣流進行熱交換結構與功能,且未揭露陶瓷纖維之保溫層
材質,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頂端形成有置入口;複數
個內垂吊體,各內垂吊體藉由置入口而垂吊定位於外箱體內
部」、「而每一個內垂吊體分別導入不同之氣體氣流,致使
橫貫流過外箱體內部之第一氣體氣流,快速連續與不同之氣
體氣流進行熱交換,藉以將複數個熱交換器整合於一體」、
「而保溫層材質為陶瓷纖維者」技術特徵。
⑵被告雖抗辯稱證據2得利用如證據3所掲露之利用外部冷空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