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0年度,27號
IPCA,110,行專訴,27,202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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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7號
民國110年12月2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圓泰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彥年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育弘
謝文元
參 加 人 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英航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張東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4月13日經訴字第110063021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關於『請求項1 、6至8舉發成立』部分撤銷」(本院卷㈠第14頁),嗣於民國 110年10月26日當庭將訴之聲明更正為「原處分關於『請求項 1、6至8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卷㈡第10 頁),此部分更正僅使聲明更為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108年2月26日以「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向被告申 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項,經被告於108年4月22日 核准公告第M579422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同年12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並刪除請求項2至5)。 被告認原告上開更正符合規定,並以109年10月30日(109) 智專三(二)04227字第109210540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請求項1、6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2至5舉發 駁回」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對原處分舉發成立部分 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年4月13日經訴字第110063 0217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 訟。本院因認本件判決結果,倘認應撤銷原處分舉發成立部 分及訴願決定,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 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證據2、3、5、6或證據2、3、5、7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說明書第【0014】已清楚載明「該等網路攝影機12係架 設於一裝設於戶外環境的支架21」,亦即該支架係被固定於 戶外環境,而不具有可隨意移動之機動性,其創作特徵在於 利用手機等行動裝置進行拍攝,再上傳到該等網路攝影機相 同之雲端空間進行儲存,並更改後端雲端伺服器之結構,讓 攝影機與手機拍攝的影像可以存在同一雲端伺服器,以解決 拍攝網路攝影機拍攝死角的問題。因此,證據2所揭示之網 路攝影機,實為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現有施工用之攝影設 備皆是安裝在牆面或支架上,在架設或拆除上均相當費時又 耗工,無法滿足常需更換施工地點之需求」之先前技術,而 為系爭專利所欲改良之對象,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使 該連接線可隨著該內桿體做縮短,以及讓該等支撐桿可隨該 套管滑移而朝內抵靠於該廷伸桿,從而可收折該可攜式影像 傳輸裝置」之特徵,係讓使用者可輕易將該可攜式影像傳輸 裝置更換至另一地點,故系爭專利在監視現場發現有值得或 必須錄製的畫面時,只需要移動該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即可 ,並不需要額外使用手機拍攝,也不需要更改後端雲端伺服 器任何設定,而較證據2具有進步性。況且,系爭專利為加 強便於攜行及遠端操作之效果,請求項1更進一步界定有「 該延伸管內係設有該RJ45彈簧線,該RJ45彈簧線之二端係分 別連接於該電控單元與該攝影單元,而該延伸管外則設有一 可收折之支撐腳架,藉此,使該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可進行 收折,以便隨時更換設置位置」及「該攝影單元係具有該電 動雲台,該電動雲台係架設有該攝影機,讓使用者可遠端控 該攝影機」等技術特徵,該等技術特徵並未被證據2所揭示 。




 ⑵證據2圖2及說明書第14段記載「…該雲端影像監視系統1還包 含一用於連接該等網路攝影機12且裝設在一防水盒22內的無 線路由器3,…該等網路攝影機12可藉由該無線路由器3與該 雲端伺服器單元11連線…」,其中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3即對 應於系爭專利之無線傳輸模組。而依系爭專利新型說明書【 0011】之記載,系爭專利之無線傳輸模組位置係考量組合供 電模組及LCD面板之設置,而一併置於一額外之容置空間, 此為證據2之技術方案所未思及,且證據2說明書內亦未對無 線路由器3之位置為教示,自非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利 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可簡單修飾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3之位 置即可獲得。
⑶雖證據5之快速無級升降鎖緊功能並可帶電源的多腳架已揭示 有「該多腳架係由一快速器具安裝盤1、一快速無級升降結 構2及有三隻腳的多腳架支撐架3共同構成可升降的三腳架」 之內容,但證據5缺乏對應於系爭專利之該安置座、該RJ45 彈簧線、該電控單元與該攝影單元之元件。再者,證據2為 一種雲端影像監視系統,係屬「雲端影像監視傳輸」領域, 而證據5係一種用於安裝器具並可伸縮的多腳架,屬「物體 支撐架」,兩者顯無技術上關連,亦無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證據2之網路攝影機既無可攜式之必要,則所屬技術領域者 自無將證據2之支架替換成證據5之多腳架之動機。 ⑷證據2所揭示之網路攝影機並不具有可攜性,且缺乏對應系爭 專利之該組裝座、該可伸縮之延伸管、該RJ45彈簧線、該支 撐腳架及該電動雲台之系爭專利為加強便於攜行以及進行遠 端操作之元件,況系爭專利透過可攜式之設計係可不需要額 外使用手機拍攝,也不需要更改後端雲端伺服器任何設定, 即可達到相同證據2之創作目的,而顯較證據2具進步性;又 因證據2之網路攝影機並沒有可攜式以及遠端控制之必要, 故所屬技術領域者並沒有動機組合證據3,且縱然組合前述 證據,證據3僅明確指出彈簧線係用於伸縮用途,從未教示 可用於旋轉物件上來防止連接線被絞斷,並未揭示系爭專利 請求項1「讓該RJ45彈簧線由該延伸管內直接連接該電控單 元與該攝影單元,以達到即便該攝影單元進行多次360度旋 轉,也不會讓該RJ45彈簧線被絞斷」之技術特徵及無法預期 效果。
⑸因此,本件所屬技術領域者並沒有動機組合證據2、3、5、6 或證據2、3、5、7,且縱然組合前述證據,該等證據亦未揭 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上開無法預期效果,且習知技術並未有 對應系爭專利之該安置座、該組接座、該RJ45彈簧線之元件 ,故系爭專利與原處分所稱習知具電動雲台之PTZ攝影機所



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自非具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而輕易替換者 。
⒉證據2、3、5、6或證據2、3、5、7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係依附於請求項 1,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該無線傳輸 模組係為一行動網路」,證據2、3、5、6或證據2、3、5、7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縱如原處分認為證據2圖1及說明書第12頁已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6之附加技術特徵,然此附加技術特徵與請求項1其 他元件之組合仍具進步性,故證據2、3、5、6或證據2、3、 5、7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3、5、6、8之組合、證據2、3、5、6、9之組合、證 據2、3、5、7、8之組合或證據2、3、5、7、9之組合均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7係依 附於請求項1,包含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並進一步界定「 該電控單元更包含有一LCD面板,該LCD面板係設於該安置座 之外側」。而證據2、3、5、6或證據2、3、5、7之組合均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本項 附加技術特徵並未見於證據2或5。縱如原處分認為此附加技 術特徵為所屬技術領域之慣用手段,然此附加技術特徵與請 求項1其他元件之組合仍具進步性,故證據2、3、5、6、8或 證據2、3、5、7、8或證據2、3、5、6、9或證據2、3、5、7 、9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3、5、6、10之組合、證據2、3、5、6、11之組合、 證據2、3、5、7、10之組合或證據2、3、5、7、11之組合均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證據2、3、5、6 或證據2、3、5、7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且該附加技術特徵雖未見於證據2、5 ,縱如原處分認為對有隨身攜帶需求的物品附加背帶為所屬 技術領域之慣用手段,於證據5圖5及證據11說明書第11、18 段記載圖2均已揭露附加肩帶之技術特徵,然證據2為一種雲 端影像監視系統,係屬「雲端影像監視傳輸」領域,而證據 5、11屬「物體架」領域,兩者顯無技術上關連,亦無解決 問題之共通性。是系爭專利請求項8「更包含有一背帶,該 背帶係固定於該固定單元上」之附加技術特徵與請求項1其 他元件之組合仍具進步性,故證據2、3、5、6、10或證據2 、3、5、6、11或證據2、3、5、7、10或證據2、3、5、7、1 1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係有關一種雲端影像監視系統,其目的在解決網路攝影 機攝的影像與手機攝的影像需要各別儲存與管理的問題;而



證據3係有關一種電動滑板車,其目的在提供一種可隱藏排 線的電動滑板車,以提高使用安全性;證據5係有關一種快 速無級升降鎖緊功能並可帶電源的多腳架,其目的在提供一 種快速無級升降鎖緊功能並可以自選帶電源的多腳架,以解 決習知腳架結構複雜、升降和鎖緊速度慢等問題;證據6係 有關一種電動可調式相機支架,其目的在提供一種利用電動 之驅動方式轉動相機支架,可以快速且方便地達到調整拍照 之方位,並可輕易裝載於單車;證據7係有關一種攝影單元 之自動調整式三維方向控制系統,其目的係在提供一種可自 動偵測穿戴裝置的位置,並自動調整可轉向攝影單元之拍攝 位置及角度之三維方向控制系統。該等證據間彼此所屬技術 領域並不相同,證據2、3、5、6、7彼此間所解決之問題以 及整體功能與作用上不具共通性。又證據2並不存在進一步 組合證據3的滑板車或證據5之多腳架或證據6之相機支架或 證據7之三方向控制系統的教示或建議。
 ㈡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6至8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 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由證據5說明書第1頁倒數第5行起所載「目前市場上的腳架.. .只能提供功能,如果其的器具是需要外界供電,尤其在户 外沒電源的情況下,則需要另外為器具接入電源,電源可能 儲存在腳架下的儲存空間,或把電源掛在中央的伸縮桿下」 、說明書第4頁第12行起所載「一個實施例中,電源結構包 含括一個電源控制結構和藏在腳管和套管結構內的電源,為 安裝於腳架上的受電器具供電」等內容可知,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設計含電源的腳架時,可選擇設置於腳 架下的儲存空間、掛在中央的伸縮桿下或設置在腳架之腳/ 套管結構內,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設置於容置空 間之電控單元,額外具有與供電模組電性連接無線傳輸模 組」之技術特徵,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簡 單修飾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3的位置即可獲得。 ⒉證據2圖2及說明書【0012】、【0014】段,可知戶外環境雲 端影像監視系統,係架設於施工現場,監視施工期間之施工 品質及施工狀況,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證 據2圖2之系統應致力於具備「方便工程人員運送至欲施工處 安裝,固定方式簡便且穩固,及工期完成後易於移除」等特 性,與證據5說明書第2頁第2段所載「有需要發明一種能快 速安裝器具,快速無級升降鎖緊功能並可以帶電源的新型便 攜腳架」之發明目的相同。因證據2、5同屬物體架之關聯性



技術領域,均以供電電源與腳架整合之方式達到無需外接電 源之目的:其腳架均可用於攝像機,使其在某一高度作業, 並均有便於運送、安裝、移除及固定方式簡便而穩固之需求 ,具共通性之功能或作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 提升腳架之便攜性及架設之穩定性,當有動機將證據5所載 無級升降結構及多腳架與證據2之攝影機支架組合,並簡單 變更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網路攝影機及電連接線,而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徵。
⒊證據2圖2及說明書第【0014】段所載「該雲端影像監視系統1 還包含一用於連接該等網路攝影機12...以及用以提供該等 網路攝影機12電力且裝設在一與該支架21連接之底座23内的 一充電電池組4」之内容,可知證據2具備一連接線,其一端 連接影像監視系統,另一端連接充電電池組,而當支架具可 伸縮性,致兩電子元件間之距離有所變化時,欲使其穩定電 性連接,選擇習知具隨意延長或縮短特性之螺旋電線等線材 作為連接線,應為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證據5說明書 第17頁亦揭示電源37及電源控制結構均設置於現有部件内部 ,已有線材設置於延伸桿内之教示,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 常知識者簡單修飾螺旋電線位置即可完成此一技術特徵。再 依申請時之通常知識,系爭專利攝影單元中之電動雲台係由 不會轉動之底座及帶動攝影轉動之旋轉平台所構成,而系爭 專利請求項1僅上位界定「該連接線之一端,另一端係與該 攝影單元相接…,其中,該攝影單元係具有一設於該組接座 之電動雲台…」,並未具體記載連接線係與攝影單元中會轉 動的部件相接,依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系 爭專利請求項1可解釋為「連接線之一端與電動雲台不會轉 動的底座相接」,因連接線一端固定於不會轉動之底座,不 會隨著雲台轉動而絞動,並無法產生原告所稱「即便該攝影 單元進行多次360度旋轉,也不會跟該RJ45彈簧線被絞斷」 之功效,既原告所稱技術功效非由系爭專利直接產生,判斷 是否能輕易完成申請專利之創作時不得列入考量。 ⒋再以習知具電動雲台之PTZ攝影機來進行影像監控為所屬技術 領域之慣用手段,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當可將證 據2之網路攝影機12簡單變更為電動雲台之PTZ攝影機,以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攝影單元係具有一設於該組接座之 電動雲台,該電動雲台設有一攝影機」之技術特徵。 ⒌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合併審酌「證據2圖1及說明 書第12頁揭示網路攝影機12經由通訊網路100連接至雲端伺 服器11,其中證據2之通訊網路100即對應系爭專利之行動網 路,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附加技術特徵」、「電子產品



以LCD面板顯示狀態供使用者注意該裝置使用之情形,為所 屬技術領域之慣用手段,例如習知智慧型或功能型手機都具 備LCD面板顯示電池電量及網路狀態,又如習知微波爐具備L CD面板顯示運行時間等,係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利用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於證據2圖2所示之雲端影像監視系統上簡 單附加一LCD面板,即可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7附加技術特徵 」、「對有隨身攜帶需求的物品附加背帶,為所屬技術領域 之慣用手段,例如習知相機背帶、水壺背帶等設計,係該新 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於證據5圖5所 示之摺疊多腳架上簡單附加肩帶,即可獲得系爭專利請求項 8附加技術特徵」等理由,系爭專利請求項6至8 應不具進步 性。另證據2及5具組合動機之理由,已如前述,且證據2、5 與證據11同屬「物體支撐架」之關聯性技術領域,均具便於 攜帶之特性,且兩者皆為三角支撐腳架,且都有連接桿結構 (證據5之元件32、證據11之元件5),來收合或展開3支撐 桿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證據5進一步教示或建議可於證據5 之「無級升降結構2」設置背帶,使其更便於攜帶,具組合 動機。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陳述要旨及聲明:
㈠陳述要旨: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RJ45彈簧線」之「彈簧線」是一種電器 設備連接導線,具備可以被拉長與縮短之使用特性,且RJ45 彈簧線是現有商品,非常容易查知、購買,早已被使用於連 接各種電器設備,可藉由彈簧線具備能被拉長、縮短的特性 ,達到電器設備之間可以彼此遠離、靠近,同時能維持正常 使用功能之功效,日常生活常見之電話話筒與電話主機之間 的連接線,就是彈簧線,此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數十年已存在 並廣為大眾所知,並非系爭專利之首創元件。又證據3「電 動滑板車」所揭露「在電動滑板車的車頭豎管109和伸縮管1 08内設置彈簧線113,彈簧線113具備電連接電動滑板車控制 器與加速控制器、剎車控制器的作用,且不會影響車頭部件 101的伸縮」之技術内容,不僅已經揭示在伸縮桿内設置彈 簧線作為訊號連接線的教示,更益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 載之連接線18確屬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⒉系爭專利說明書【0012】段記載,攝影單元40藉由將攝影機4 1設於電動雲台42之上方,俾使攝影單元40具有PTZ控制功能 ,而可接受遠端伺服器所給之控制信號,操作該攝影機41進 行左右轉動、上下傾斜與縮放等不同的功能;而依大椽股份 有限公司(DIGITIMES Inc.)於西元2008年8月27日所發表之



「360°科技:PTZ攝影機」文章記載,所謂PTZ攝影機,其實 與一般監控用攝影機並沒有太多差異,所謂PTZ僅是表示攝 影機鏡頭可以進行左右轉動(Pan)、上下傾斜(Tile)與放大 (Zoom)等不同功能,透過PTZ攝影機,可以隨時改變攝影的 角度與所涵蓋的範圍與清晰度,相較於傳統僅能單一運動的 攝影機,可以獲得更好監控效果,所以PTZ攝影機在目前監 控市場中,已經成為多數使用者所偏好的產品,且該文章係 於系爭專利申請前10年發表,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攝影單元40具有一設於組接座13之電動雲台42,該電動雲台 42設有一攝影機41」之技術内容為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 識。
 ⒊證據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電控單元30設於安置座1 1的容置空間内」,因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3(等同於系爭專利 之無線傳輸模組32)裝設在一防水盒22内,充電電池組4(等 同於系爭專利之供電模組31)裝設在一底座23的容置空間内 。惟此差異僅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無線傳輸模組32與證據2 之無線路由器的裝設位置不同而已,該等裝設位置之變更並 未改變原告所宣稱系爭專利「便於攜帶」之功能,亦未帶來 其他功效,故此僅為裝設位置之簡單變更,且系爭專利請求 項1將無線傳輸模組32設於安置座11之容置空間内,相較於 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3裝設在防水盒22内,兩者作用相同為與 雲端伺服器連線,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⒋證據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延伸桿12係具有一外桿 體15,及該外桿體15内滑設有一内桿體16,使該内桿體16可 相對該外桿體15滑動,同時該内桿體16及該外桿體15間樞接 有一第一迫緊件17,可供迫緊固定該外桿體15與該内桿體16 之相對位置」、「腳架20具有一套管21,該套管21係可滑動 地套設於該延伸桿12上,且該套管21之周圍樞接有複數桿22 ,又,該套管21設有一第二迫緊件23,可供迫緊固定該套管 21與該延伸桿12之相對位置」,及「藉此,使該連接線18可 隨著該内桿體16做縮短,以及讓該等支撐桿22可隨該套管21 滑移而朝内抵靠於該延伸桿12,從而可收折該可攜式影像傳 輸裝置100,以便使用者輕易將該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100更 換至另一地點,而在使用上具有高度的機動性」該等技術特 徵。惟證據5所揭露之無級升降結構2與多腳架支撐架3等同 於系爭專利之延伸桿12與腳架20,多腳架支撐架3具有多根 腳管31、分叉盤33、升降結構鎖緊件35的結構等同於系爭專 利之腳架20具有支撐桿22、套管21、第二迫緊件23的結構, 且兩者都具有可以展開收攏以便於攜帶的使用功效。又證 據5之無級升降結構2的可伸縮套管結構21具有大管212套設



於小管211外,套管鎖緊件23用於鎖緊套管結構21間的套管 ,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延伸桿12在外桿體15内滑設内桿體16, 第一迫緊件17樞接在内桿體16與外桿體15間可迫緊兩桿體之 相對位置。因此,證據5之無級升降結構2與多腳架支撐架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延伸桿12與腳架20之技術特徵 及功效。
 ⒌證據2之雲端影像監視系統1的網路攝影機12架設於支架21上 ,證據5之多腳架可供攝影機架設,兩者之技術内容具有物 體架、攝影之技術領域的關聯性;因此,證據2、證據5之技 術領域具有關聯性。證據2將充電電池組4裝設在底座23内用 以提供電力給網路攝影機12,證據5將電源37内置於於腳管3 1或快速無級升降結構2内,用以提供電力給所架設的器具( 例如攝影機),兩者都可以解決攝影機需外接電源所造成之 不便的問題;因此,證據2、證據5具有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 性。證據2具有網路攝影機12可在某一高度作業的功能或作 用,證據5之說明書【先前技術】記載,腳架通常用於其他 器具在某一高度作業,目前市場上的腳架如:燈具腳架、天 文鏡腳架、照相機腳架、攝影機腳架、收音話筒腳架,故證 據5之多腳架必然具有可供攝影機架設並在某一高度作業的 功能或作用;因此,證據2、證據5具有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 。證據2已經揭露在支架21上架設網路攝影機12,證據5已經 揭露攝影機腳架及可選擇讓多腳架支撐架3收攏展開,且 展開後使腳架呈穩定的多腳形狀,而收攏則可有效節約收納 空間,便於攜帶之教示。綜合考量「技術領域之關聯性」、 「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 教示或建議」等事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有動機能組合證據2、證據5之技術内容。當系爭專利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證據2存在無法調整 網路攝影機12的作業高度、不方便攜帶該等問題時,有明顯 動機能組合證據2與證據5,且只需簡單地將證據2之支架21 置換成證據5之無級升降結構2與多腳架支撐架3,就能解決 前述問題,並預期獲得可以調整網路攝影機12的作業高度、 方便攜帶之功效。
 ⒍證據2雖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該延伸桿12内具有一可 伸縮之連接線18,該連接線18之一端係與該電控單元30相接 ,另一端係與該攝影單元40相接,令該電控單元30與該攝影 單元40相互電性電接,其中,該連接線18係為RJ45彈簧線」 等技術特徵。惟RJ45彈簧線屬於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已如前述,且證據2之說明書【0014】段記載「裝設在底 座23内的充電電池組4用以提供電力給網路攝影機12」,據



此可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據2之充電電池組4與網路攝影機 12間必然有連接線。當將證據2、證據5進行組合後,由於無 級升降結構2的可伸縮套管結構21具有可伸縮性,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證 據3,非常容易想到在套管結構21内裝設彈簧線用於電連接 充電電池組4與網路攝影機12,且彈簧線具備可隨套管結構2 1之伸縮而拉長或縮短的使用特性,同時可以將彈簧線隱藏 在套管結構21内。
 ⒎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攝影單元40係具有一設於 該組接座13之電動雲台42,該電動雲台42設有一攝影機41」 之技術特徵。惟在電動雲台上裝設PTZ攝影機屬於系爭專利 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已如前述,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非常容易想到將證據2之網路攝影機12置 換成具有電動雲台的PTZ攝影機。此外,證據6之「電動可調 式相機支架」所揭露之雲台1與轉向馬達2結構等同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攝影單元40之電動雲台42,證據6之該雲台1供 相機8鎖裝固定,亦可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電動雲台42 上設有攝影機41之技術特徵。證據7之「攝影單元之自動調 整式三維方向控制系統及其裝置」所揭露可轉向攝影單元40 與無線通訊攝影裝置41,亦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電動 雲台42上設有攝影機41之技術特徵。在證據2及證據5之組合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證據3、 證據5、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證據3、證據5、證據7之組合 ,當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⒏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無線傳輸 模組32係為一行動網路」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證據2之無線路由器3是一種 用來連繫有線和無線網路之通訊裝置,可以通過無線方式( 例如Wi-Fi連接終端裝置(例如手機、電腦),進而建立 電腦網路。由證據2之圖1及說明書記載,網路攝影機12經由 通訊網路100連接至雲端伺服器11,證據2之通訊網路100等 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行動網路。是以,證據2已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6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證據2及證據5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證據2、證據3、 證據5及證據6之組合或證據2、證據3、證據5及證據7之組合 ,當然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⒐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該電控單元3 0更包含有一LCD面板34,該LCD面板34係設於該安置座11之 外側」之技術特徵。依系爭專利說明書【0011】段記載,可 知該LCD面板34可供顯示電池電量及網路狀態等資訊,讓使



用者可隨時注意該裝置使用之情形。惟電子產品以LCD面板 顯示狀態供使用者注意,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例如手機 即具備LCD面板顯示電池電量及網路狀態,微波爐或電子鍋 也具備LCD面板顯示運行時間等資訊;此外,證據8「機車」 已揭露顯示器86為一LCD顯示器,可提供關於速率、時間、 位置、電池充電及/或導航指令之資訊該技術内容,證據9「 節省資源具遠端智慧多功能洗衣機」亦揭露在洗衣機主體10 的表面安裝LCD面板106,用於顯示洗衣機主體10從運作到結 束整個過程該技術内容。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7所進一步 界定之技術特徵,不僅屬於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亦已被證據 8、證據9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 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證據8、證據9所揭露之内容,非常容 易想到在證據2圖2所示之雲端影像監視系統上增設一LCD面 板用於顯示電池電量及網路狀態,不僅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7,且能產生相同功效。
 ⒑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更包含有一 背帶50,該背帶50係固定於該固定單元10上」之技術特徵。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0016】段記載,可知使用者可透過該背 帶50輕易將該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100更換至另一地點,使 用上具有高度機動性。惟在物品附加背帶供使用者方便攜帶 ,在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例如水壺背帶、相機背帶、腳架 袋背帶等;此外,證據10「攝影器材固定架」已揭露可將一 背帶40扣固於轉向座10與腳架21,如此使固定架可隨使用者 的移動而移動之技術内容,證據11「一種地理測繪工具用伸 縮三腳架」亦揭露將一單肩背帶13固定安裝在伸縮桿10的外 表面,藉由該單肩背帶13可以方便攜帶三腳架之技術内容。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8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不僅屬 於申請時之通常知識,亦已被證據10、證據11揭露,系爭專 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或 證據10、證據11所揭露之内容,可輕易思及在證據2、證據5 組合之無級升降結構2之大管212外固設一背帶,不僅能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且能產生相同功效。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爭點:(本院卷㈡第12頁)
㈠證據2、3、5、6之組合或證據2、3、5、7之組合,是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3、5、6、8之組合、證據2、3、5、6、9之組合、證 據2、3、5、7、8之組合或證據2、3、5、7、9之組合,是否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3、5、6、10之組合、證據2、3、5、6、11之組合



證據2、3、5、7、10之組合或證據2、3、5、7、11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規
  按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於108年2月26日 申請,被告於同年4月22日核准專利,故系爭專利是否不具 進步性,應以核准處分時專利法即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 106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 用第22條第2項為斷。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於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 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核准時專利法第104條、第120條 準用第2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 ,不得取得專利,復為同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所明定 。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專利法規 定者,依法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 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 ,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基於各種安全的考量,越來越多的 公共空間與私人居家裝設監視系統,目前的監視系統主要是 利用攝影設備連續拍攝特定區域的影像,以監視特定區域內 人、事、物的安全。而對於工程現場或設備維修之場合,大 都是在現場架設攝影設備以進行實況之攝影,或是指派人員 到現場進行監督檢視,以了解目前施工的進度、情況以及工 安紀錄。然而,施工環境與施工地點並不固定,常需更換施 工地點,且攝影設備不論在架設或拆除上均相當費時又耗工 ,且欲尋找供給攝影設備之電力來源更是一大難題,特別是 諸如電力架設或道路工程等環境,此缺點更是明顯,往往需 指派大量人員到現場進行監督,是以,本案創作人在觀察到 上述缺點後,認為現有的攝影設備實有改進之必要,而遂有 本創作之產生(參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原申請卷 第8頁)。
⒉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一種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其係包含有 一固定單元、一電控單元及一攝影單元,該固定單元係具有 一安置座,該安置座係向上延伸有一延伸桿,而該延伸桿係 設有一組接座,該電控單元係設於該安置座之容置空間內, 並具有互為電性連接之一供電模組及一無線傳輸模組,該攝 影單元係設於該組接座,並電性電接於該電控單元,藉此,



該攝影單元可藉由該無線傳輸模組將影像資料即時傳送至遠 端伺服器,並利用該供電模組提供系統長時間的電力需求, 而具有易於攜帶與架設使用之效果(參系爭專利摘要,原申 請卷第9頁)。
⒊系爭專利主要圖式:第1圖係較佳實施例之立體圖;第3圖係 較佳實施例之局部剖視圖。
  
 ⒋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公告本所載請求項共8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嗣原告於108年12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之更正申請,刪除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5,嗣被告核准 更正並於109年12月1日公告在案。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 、6至8為兩造、參加人本件所爭執之請求項,其內容如下( 原處分卷㈠第155至157頁):
⑴請求項1:一種可攜式影像傳輸裝置,其係包含有:一固定單 元,其係具有一安置座,該安置座內設有一容置空間,另該 安置座係向上延伸有一延伸桿,該延伸桿係設有一組接座, 其中,該延伸桿係具有一外桿體,及該外桿體內滑設有一內 桿體,使該內桿體可相對該外桿體滑動,同時該內桿體及該 外桿體間樞接有一第一迫緊件,可供迫緊固定該外桿體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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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