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商訴字,109年度,27號
IPCV,109,民商訴,27,2022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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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原 告 丹麥商‧樂高法律股份有限公司
(LEGO JURIS A/S)

法定代理人 Robin Lynne Smith、Ying Jiang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婷婷律師
蘇芳儀律師
被 告 曾政傑宅媽科學玩具趣味館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文傑律師
鄭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8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二十六行、第六頁二十五行、第七頁二十九行、第九頁十一行關於「19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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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丹麥商‧樂高法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