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1年度,2號
CSEV,111,旗補,2,202201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補字第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得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7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