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59號
STEV,111,店補,59,202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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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9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複訴訟代理
蔡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軒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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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