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53號
STEV,111,店補,53,202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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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53號
原 告 賴君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O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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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