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6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廖子豪
陳彧
被 告 詹德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4日下午15時14分在本院行政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 項未予調查,爰命再開辯論。
三、本件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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