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1641號
STEV,110,店小,1641,202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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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小字第164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煌
訴訟代理人 楊立安
被 告 蔡姵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7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姓名關於「蔡佩琪」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姵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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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