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0年度,1525號
STEV,110,店小,152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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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店小字第15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莊婷如
莊政勳(原名莊輝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壹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項目 動用申請日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就學貸款 民國104年8月21日 18,911元 0.9%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1.9% 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0.38% 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就學貸款 民國105年2月22日 31,580元 0.9% 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1.9% 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民國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0.38% 民國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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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