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10年度,791號
STEV,110,店司調,791,20220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調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榮壽高榮志高淑麗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榮壽積欠聲請人款項未清償, 經催討無果,因相對人三人為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之繼承人,該土地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分割前 無法進行拍賣,已妨害及聲請人債權之實現,故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聲請調解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8日(發文 日期)函命相對人陳報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該函已合 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均未陳報。是,本件依當事人之 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依首揭條 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