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5號
原 告 董宗成 住○○市○○區○○街00號6樓之4
董姿惠 住同上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杜百豐等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
,並按請求返還之訂金新臺幣(下同)160,000元,繳納裁判
費1,660元在案。但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解除兩造間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併請求返還交付之訂金,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茲依原告提出之土地買賣契
約書,買賣標的總價金為1,600,000元,加計請求返還之訂
金16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660元,應
再徵裁判費16,764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16,764元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