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9號
TLEV,111,六簡調,9,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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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9號
聲 請 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演龍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黃青正發支付
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萬7,342 元,應繳裁判費4,1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3,69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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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