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聲字,111年度,1號
TLEV,111,六簡聲,1,2022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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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周孝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卷內文書,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 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 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 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台抗字第60裁定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243號撤銷分 割協議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邱世鎮之債權人,聲請裁 定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事件被告邱世鎮之債權人,業據 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證,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 ,亦未提出任何關於其有取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閱覽卷宗 之證明,縱其為邱世鎮之債權人,就系爭事件僅具經濟上之 利害關係,尚難認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聲請閱卷,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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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