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11年度,7號
TLEV,111,六小調,7,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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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美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0,5
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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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