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徐阿春(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業於民國110 年5月1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則依相對人之狀況,其於聲 請人聲請調解前即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亦無從補正,顯有不 能調解之情事,爰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