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558號
TLEV,110,六簡調,558,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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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關芳仁合盛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唐辛惠間解除契約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6,5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二、另本件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未具體明
確,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聲請人起訴之請求,是聲請人應具
狀陳報訴之聲明(即載明何人應配合辦理何輛機車為移轉登
記)。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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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