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543號
TLEV,110,六簡調,543,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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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鄧志宏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天賜、鄧陳碧玉鄧文賓鄧文瑞劉挺生
劉健忠之繼承人、鄧稚薳、鄧向宏、鄧麗珠間請求110年度六簡
調字第54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共有人劉健忠(Z000000000)已死亡,應提出被繼承人劉健
忠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略)。
二、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聲明
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劉健忠所遺之雲林縣○○鄉○○○段00000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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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