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調解)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0年度,513號
TLEV,110,六簡調,513,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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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李佩菁即百泓裝潢材料行

代 理 人 蔡菘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鄒政宏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7,2
26元,應繳聲請費2,0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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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