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90號
CHEV,111,彰補,90,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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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勝凱即蕭武雄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9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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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