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0號
原 告 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侑鈦企業有限公司(即五長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廠房租賃契約之相對人究為何人?請確認本件訴
訟之被告究為何人?並應具狀補正正確被告之名稱、地址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五長生
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或登記
資料及2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提出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格之相
關證據資料。
三、提出富鑫工業有限公司、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法人
格之相關證據資料,並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富鑫工業有限公
司、富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所提出廠房租賃契約書之出租人為五長生有限公司、承租人
為游士弘,基於債之相對性,請敘明本件訴訟以富鑫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為原告、侑鈦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之法律依據。
五、經查,「五長生有限公司」現登記為歇業之狀態,請參酌公
司法之規定,以訴狀表明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載明其合
法之法定代理人。如被告公司有清算之情形,應以該公司之
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是否有
陳報清算事件、清算人就任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應提出
五長生有限公司、侑鈦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股東(會)
決議及五長生有限公司歇業前之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本件廠房租賃契約業經公證,其上已載明原告所請求之事項
,應逕受強制執行,敘明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為何。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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