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林絹
被 告 謝素梅(李木柱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鐘(李木柱之承受訴訟人)
李鎧旭(李木柱之承受訴訟人)
李青蕙(李木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李木柱之繼承人謝素梅、李錦鐘、李鎧旭、李青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 然停止」,第175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 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經查:本件繫屬後,被告李木柱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死亡,繼 承人為謝素梅、李錦鐘、李鎧旭、李青蕙,此有原告提出之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原告聲明由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 合於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