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0年度,519號
CHEV,110,彰簡,519,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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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彰簡字第51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陳皇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543元,及其中新臺幣169,590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 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被告於民國93年4月5日與 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銀行)以現金卡 申請書訂立現金卡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得向中華 銀行借款,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 為期1年,期滿30日前,雙方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 契約內容,且被告往來正常,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1年,不另 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年息18.25%, 按日計息額度內再動用時,以首次動用日之次日為前述還款週 期之起算日,如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未立 即清償時,依上開契約第7條約定,延滯期間利息為年息20%。 詎被告截至95年11月27日止,計尚欠本金169,590元及循環利 息未清償。現中華銀行將債權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經富全公司將債權讓與訴外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再經創群公司將債權讓與原告,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 約暨約定書、歷史交易明細單、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為



證,且為被告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99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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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