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10年度,357號
CHEV,110,彰簡,357,202201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357號
上 訴 人 黃萱喻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