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10年度,804號
CHEV,110,彰小,804,2022012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80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唐聕婷

被 告 羅泰翔即羅蟠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005元,及其中新臺幣49,238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