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1年度,15號
GSEV,111,岡補,15,202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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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   告 余國興 
被   告 廖文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科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8,800 元(每
平方公尺9,200 元乘以占用面積14平方公尺),應徵第1 審裁判
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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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