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郁富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被 告 蔡玫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125元(暫以原告起
訴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4.35平方公尺,再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17,500元/ 平方公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
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岡救字第16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
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
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
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