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541號
GSEV,110,岡補,541,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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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4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芋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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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