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534號
GSEV,110,岡補,534,2022011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534號
原   告 許家寶 
      鄭寓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艋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418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