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473號
GSEV,110,岡簡,473,202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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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崇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粘婷如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2月30日本院110 年度岡簡字第473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306,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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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