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 告 柯美雪
訴訟代理人 林志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登輝、郭淑媛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
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以下事項請補正之:
1、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是請求被告二人應將屏東縣○○鄉
○○村00鄰○○街000號土地出租所得利益之一半給付予原
告,但沒有具體說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例如:原告如
果是要請求被告二人返還出租的租金,出租標的究竟是指建
物或土地或是二者皆是?總租金多少?原告要請求被告二人
分別返還之金額各是多少錢?)。
2、依據原告目前書狀上之記載,本院還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及應核定繳納之裁判費是多少,故請依以上的說明以書
狀陳報更正以上之事項。
二、請補正提出以下文件:
1、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2、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00鄰○○街000號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如有保存登記),如果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就請
到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提出「房屋課稅明細表」。
3、以上之登記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
、年籍等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如原告欲委任林志傑為本件訴訟代理人,須表明林志傑是否
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所列各行為之特
別代理權,並重新提出委任狀(民事委任狀範本可至司法院
全球資訊網下載)。
四、請提出柯登輝、郭淑媛最新戶籍謄本,及補該二人應送達住
址。
五、請原告補正前開事項,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二份到
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