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勞補字,111年度,2號
PTEV,111,屏勞補,2,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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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張克強 
原   告 王美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桀揚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9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
  徵收3分之2,故暫免徵收之訴訟費用為1,913 元。是本件應
  徵收之裁判費為957 元。
二、另原告應具狀陳明是否受僱原告? 從事工作之內容及工作之
  地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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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桀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