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0年度,601號
PTEV,110,屏簡,601,202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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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吳婧汝 



被   告 莊若珍 
被   告 許建雄 

被   告 許志銘 
被   告 許瑞勝 
被   告 許松津(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被告許松津已於87年12月27日死亡,有卷
存戶籍謄本可稽,被告許松津既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
仍以許津松為被告,於法自有未合;再者本件原告未以系爭土地
現有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請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要件及一併補正坐落屏市○○
○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
權利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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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