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601號
原 告 吳婧汝
被 告 莊若珍
被 告 許建雄
被 告 許志銘
被 告 許瑞勝
被 告 許松津(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又本件被告許松津已於87年12月27日死亡,有卷
存戶籍謄本可稽,被告許松津既已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原告
仍以許津松為被告,於法自有未合;再者本件原告未以系爭土地
現有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請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要件及一併補正坐落屏市○○
○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
權利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