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69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謝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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