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0年度,864號
PTEV,110,屏小,864,202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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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864號
原   告 黃耀烱 
被   告 潘快  
      魏可欣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 9 年12月18日聲請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61497 號查封原告 所有屏東縣○○鎮○里○段0000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於110 年10月13日聲請撤銷查封強制執行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531 條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 529 條第2 項及第530 條第3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 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是債權人即被 告三人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害新臺幣(下同)47,000元等語。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述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 或因第529 條第4 項及第530 條第3 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 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 法第531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然此以法律規定之賠償責任 ,防止債權人濫用保全程序之弊,所適用者當以債務人因假 扣押等保全程序之裁定,因自始不當、或因第529 條第4 項 及第530 條第3 項而撤銷者之情形,且因前該規定應負法定 賠償責任者,則以假扣押之債權人為限。
三、原告雖主張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61497 號強制執行事件查 封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被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規定賠 償原告所受財產損害,然查,被告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係固執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390 號民 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並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及債權讓與通知之公示送達裁定, 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等情,經本院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



第61497 號強制執行卷宗核對無誤,該並無因自始不當或因 第529 條第4 項及第530 條第3 項之規定而撤銷之情形;況 被告潘快魏可欣並非前開執行程序之執行債權人,揆諸上 開規定,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項規定提起本件損害賠 償之訴,顯不符法定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顯然不符合民事訴 訟法第531 條損害賠償之要件,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 判決,揆諸首揭說明,自屬顯無理由,且無從補正。爰依前 揭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不經言詞辯論, 逕予判決駁回;並依同法第249 條之1 第3 項規定,確定原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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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