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方子芸
被 告 李瑞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857元,及自民國110年 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 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9年5月25日向原告辦理勞工貸款借款10萬元,雙方並約定計息、違約金計算條件並償還方式,被告因未依約繳納借款,迄至110年10月31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呆帳還款查詢--對外債權、帳戶還款明細、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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