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0年度,737號
PTEV,110,屏小,737,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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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朱清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680元,及其中52,858元 自民國9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現金卡使用,被告得隨時支用款項,並約定償還方式,又如有任一宗債務屆期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因未依約繳納借款,迄今94年10月18日尚積欠本金52,858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未清償,嗣經原告輾轉受讓上開債權等情,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查詢明細、債權讓與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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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