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38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游阿朝間因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94,7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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