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66號
SLEV,111,士簡,66,202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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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66號
原 告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國煒
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
被 告 汪亞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給付管理費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原告社 區管理規約捌、附則第1條規定因本規約之事項涉訟時,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管理規約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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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