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葉力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燦棋、葉崇邦、葉芯貝間訴訟事件,聲請
人聲請假處分,惟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5款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