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10年度,663號
SLEV,110,士調,663,20220106,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張讚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村、張世明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張世村、張世明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