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士調字第663號聲 請 人 張讚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村、張世明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張世村、張世明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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