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10年度,2號
SLEV,110,士訴,2,202201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訴字第2號
原 告 侯萌齡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
被 告 謝三祈
謝春來
謝春長
謝春益
陳秋玫

謝龍洲
謝龍泉
謝龍文
林秋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
受 告知人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抵押權人)

法定代理人 施宗南
代 理 人 王一潔
受 告知人 石高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