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士訴字第2號原 告 侯萌齡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律師被 告 謝三祈 謝春來 謝春長 謝春益 陳秋玫 謝龍洲 謝龍泉 謝龍文 林秋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律師受 告知人 新北市石門區農會(抵押權人)法定代理人 施宗南代 理 人 王一潔受 告知人 石高雅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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