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950號
SLEV,110,士簡,950,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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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9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遊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宜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耀錦吳耀州間請求遷讓房屋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96,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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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遊茶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