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2281號
SLEV,110,士小,2281,202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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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廖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現住居所在臺東縣臺東市,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 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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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