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10年度,654號
SLEM,110,士簡,654,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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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9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韋杉犯竊盜罪,共壹拾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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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