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聲字,110年度,22號
SLEM,110,士秩聲,22,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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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聲字第22號
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聲明異議人
受處分藍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
察局大同分局於民國110年12月2日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1030355
593號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藍志典(下稱聲明 異議人)於民國110年11月11月27日13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之劉博愛所提供之賭博場所,聚賭財 物而為警查獲,因認聲明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 之規定,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並沒入 賭資31500元。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進入時恰巧遇到警方破門進入,其 未賭博,警方命令其不要動,並搜其身上的錢,當日所帶31 500元全遭沒收,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次按,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屬於行為人所有者,沒入之或得沒入之,同法第22 條亦有明文。經查,聲明異議人於警詢時自承:我於今(27 )日13時30分許進入該址打牌,以象棋牌作為賭具賭博財物 ,由現場賭客輪流做莊家對賭輸贏,其被扣走賭資31500元 等語,核與現場負責人劉博愛及其餘賭客楊淮東劉文隆謝貴福鄭文德梁麗華所述相符,足認聲明異議人確有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稱於非公共場所或及非公眾得出入之 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之舉,則聲明異議人事後改稱僅其未 參與賭博云云,顯非可採。又員警依所查扣物品以「賭資31 500元」登載於前述扣押物品目錄表後,業經聲明異議人於 該扣押物品目錄表簽名確認無訛,此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 可參,足認聲明異議人於斯時亦自承31500元為賭資,是聲 明異議人辯稱在場所查獲31500元係其自身財物並非賭資乙 節,即非有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維護法第84條之



規定,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9000元,並沒入賭資31500元, 於法並無不合,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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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