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1年度,4號
CYEV,111,朴簡調,4,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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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昭諭、蘇**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昭諭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欠新臺 幣(下同)179,902元、29,71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相對人陳昭諭為避免遭強制執行,將名下所有坐落嘉義縣○○ 市○○○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6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 不動產)於民國109年9月1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蘇**所有,相對人陳昭諭於出賣系爭不 動產時已積欠債務而不為繳款之情形,顯見其資力已不敷支 應債務,況相對人陳昭諭名下除系爭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 ,其等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為,顯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 實現。為此,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行使撤銷權,請求相 對人蘇**應將系爭不動產,登記日期109年9月1日以買賣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 陳昭諭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依上說明,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爭議 之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裁判之,無從由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 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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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